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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調整我省目錄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(轉自河北省發改委)

發布日期:2021-10-22 閱讀:4455

 
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發展改革委(局)、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,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、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,各電力市場主體:

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《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》(發改價格〔2021〕1439號)和《關于做好目錄銷售電價調整落實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結合我省實際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
一、取消我省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。取消我省河北電網、冀北電網銷售電價表中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;居民生活(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、社會福利機構、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)和農業生產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,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,調整后的《河北電網銷售電價表》、《冀北電網銷售電價表》見附件1、附件2。

二、建立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。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工商業用戶,電網企業要按規定建立健全代理購電機制,近期盡快發布首次向代理用戶售電的公告,公告至少一個月后按代理購電價格水平向代理用戶售電。2021年12月1日之前為過渡期,暫按原目錄銷售電價水平執行。

三、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。省內燃煤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市場,上網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在“基準價+上下浮動”范圍內形成,其中,河北電網基準價為0.3644元/千瓦時,冀北電網基準價為0.3720元/千瓦時,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20%。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%限制。電力現貨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。

各地發展改革部門、電網企業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及單位精心組織、周密安排,確保本通知各項措施落到實處。加強政策宣傳,及時回應社會關切。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我委。

附件:1.河北電網銷售電價表

    2.冀北電網銷售電價表

 

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1年10月22日